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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条款》是组织和动员美国最初的13个殖民地的首次成功努力。在成立之初,所有被视为颠覆英格兰王室的美国活动都被视为与今天的恐怖主义一样。这些叛乱活动独立于主权机构行事。结果,美国的革命力量无法利用或寻求其他外国政府的援助,使他们在战术和外交上对英国的敌人感到软弱。
大陆国会需要国内团结和国外援助,于1776年推动批准这些文件。直到1781年,该组织才能够完成文件定稿,而该文件仅占美国的三分之一。创始文件(还包括《独立宣言》和《示范条约》)。《邦联条例》在处理外交事务(包括与外国政府进行土地交易谈判)方面给予了最初的殖民权力一些额外的影响。
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后,《联邦条款》重新成为激烈对话的话题。美国民族主义者最近因击败英国王冠而倍感鼓舞,他们声称《联邦条款》没有为施政目的提供足够的中央权力。没有既定的执行权。没有司法部门,因此纠纷无法得到充分仲裁。国际条约已被《联邦宪法》所采用,但个别国家能够随意违反这些条约,在18世纪后期,美国在外交上处于不利地位。最重要的是,没有征税机构,所以钱无法收回以偿还美国的战争费用和债务。大陆大会能够印钞,但这些钱变得毫无价值。在这个时代,“不值得大陆”一词变得很普遍。
这两份文件在如何将法律编纂方面存在主要差异。邦联条例建立了院制议会,而不是最终的两院制 宪法创建。投票权下放给各州,由委员会组成(由2至7人组成),每个州在《联邦条款》中都有一票表决权;宪法允许每个立法代表进行一次投票(每个州,两名参议员和根据人口普查人口数的众议院代表)。此外,宪法创造了政府的行政部门,建立的傀儡部门政府仍需接受公众审查。在宏伟的计划中,《宪法》做了更多的工作,将 权力集中在一个政治实体中,而不是依靠《联邦条款》所建立的更为松散的联盟。
《美国宪法》于1789年获得通过,永久取代了《联邦条款》。该文件提出了一个更为广阔的治理体系,建立了政府三个部门之间的制衡机制。它还列举了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它制定了《人权法案》,这是《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为我们作为美国公民享有的公民自由奠定了基础。宪法是当时的独特文件。它启发了许多其他国家以类似的方式遵循自己的民主改革。
但是,尽管具有独创性,但宪法并不完美。宪法从一开始就故意含糊其词,但并未解决几个突出问题,例如奴隶制。自成立以来,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即使到那时,宪法的新增加内容(例如,第18条修正案也禁止了酒类的销售并开始了禁酒令)都将被废除。现在,该文件包含27个修订和7条。尽管这份看似庞大的文件,但《美国宪法》是迄今为止存在的最短的宪法之一。